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0003号
原告:杨华,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周殿东。
被告:合肥市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合肥市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