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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刑初字第655号

伍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伍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刑初字第655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3)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封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府前菜场“便民”药店附近,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和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绿驹”牌电动车一辆。2、2013年5月2日早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客运东站对面加油站车棚内,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3、2013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外路边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和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4、2013年5月9日早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外路边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试开电门锁的方式,盗窃“绿吉”牌电动车一辆。5、2013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外路边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和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久龄久”牌电动车一辆。6、2013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大水门老城门门口,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可人”牌电动车一辆。7、2013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客运西站停车棚里,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可人”牌电动车一辆。8、2013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西城广场停车场门口附近,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9、2013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中医院对面绿城小区二期工程工地门口,以用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艾瑞克”牌电动车一辆。10、2013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威尼斯”咖啡馆附近路边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绿源”牌电动车一辆。11、2013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大水门城门附近路边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珠峰华鹰”牌电动车一辆。12、2013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市政府处州公园南门的停车场,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钻豹”牌电动车一辆。13、2013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客运西站对面的停车棚内,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星月神”牌电动车一辆。14、2013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客运西站门口的停车棚内,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15、2013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青少年宫附近的路口,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16、2013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青少年宫门口的路边,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可人”牌电动车一辆。17、2013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客运西站门口的停车棚内,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18、2013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中医院急诊门口的空地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翔美”牌电动车一辆。19、2013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威尼斯”咖啡馆门口,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绿源”牌电动车一辆。20、2013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威尼斯”咖啡馆门口人行道上,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华鹰”牌电动车一辆。21、2013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客运西站门口的停车棚内,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吉圣”牌电动车一辆。22、2013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大桥桥下,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绿骐”牌电动车一辆。23、2013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阳光城附近的路边,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或者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艾瑞克”牌电动车一辆。24、2013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大剧院对面公园的停车棚内,以用普通电瓶车钥匙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新日”牌电动车一辆。25、2013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莲都区处州公园公共厕所边上,以用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新日”牌电动车一辆。26、2013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伍某到丽水市客运西站停车棚内,以用螺丝刀强行开锁的方式,盗窃“艾瑞克”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另查明,2013年9月4日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伍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伍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甲、徐某、马某、吴某、陈某乙、龚某、周某、陈某丙、潘某、王某、付某、李某甲、金某、程某、江某、李某乙、曾某、朱某、陈某丁、赵某、雷某、顾某、徐某乙、纪某、吴某乙、谢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5、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6、丽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8、判决书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伍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蒋乐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