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吴姚(曾用名吴涛,下同),经商。委托代理人何伟通。委托代理人袁欢欢。被告义乌市再生资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明。委托代理人蒋洪聪。委托代理人朱杭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姚诉被告义乌市再生资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姚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锦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