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450号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35-14室。法定代表人秦琼,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豆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李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土豆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电视剧《错嫁》(以下简称《错》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百度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百度视频客户端上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放映《错》剧的侵权行为;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没有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是提供视频搜索服务,没有直接向网民提供作品,仅帮助用户找到视频位置并提供播放器。百度公司对原告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且百度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帮助和教唆,也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该案实际上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纠纷。且我公司认为原告的权属本身存在瑕疵。综上,百度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错》剧片尾载明: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土豆公司所有。2013年8月26日,经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使用三星GT-P5100手机下载、安装百度视频安卓手机客户端以及通过该客户端在线观看相关电视剧作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053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对用于此次保全证据活动所使用的摄像机(公证处提供)进行检查,该摄像机的影片存储卡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将上述手机恢复到出厂设置,删除手机中的全部个人信息和已下载的应用程序,然后连接到公证处无线网络。打开桌面“互联网”图标,显示为“新窗口”页面,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百度视频”,点击“前往”,在弹出的“完成动作的方式”的对话窗口中选择“互联网”,即显示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在该页面中查找并点击“百度视频搜索——全球最大中文视频搜索引擎”,即显示百度视频封面页面。在该页面下方查找并点击“跳过封面”图标,进入“百度视频”首页,在该页面右侧查找并点击“下载客户端,看高清更流畅”并进行安装。在桌面的“应用程序”目录中查找并点击“百度视频”图标,进入该应用软件,首页显示“百度视频(百度影音版)”,然后出现关于权利声明的对话框,点击确认后进入视频搜索页面,该页面显示推荐影片的剧照。在搜索栏内输入“错嫁”,点击搜索后,页面上方显示若干视频结果,其中首个结果为“错嫁国语”,包含该剧海报、年代、主演、剧情简介、剧集列表等内容,在海报下方显示视频播放来源土豆,点击上述页面上方的剧集列表,可以看到下方的完整剧集列表,共计32集,点击后可以播放,播放过程中页面左上方显示www.tudou.com。百度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认可其中相应视频播放时的播放框系其提供。但认为涉案软件在播放涉案电视剧过程中,显示了来源网站,因此该软件仅提供对涉案电视剧的搜索服务,不构成侵权。土豆公司表示,涉案视频来源于百度服务器。2013年11月1日,经百度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其在电脑及手机上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926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对用于此次保全证据活动所使用的摄像机进行检查,该摄像机的存储卡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对用于此次公证的联想笔记本和HTC手机进行相关清洁设置,并连接至公证处无线局域网。在电脑中下载并安装“fiddler4”。在手机中下载“百度视频-官方版免费下载”,并进行安装,完成后使用手机数据线将该手机与上述笔记本相连接,在显示页面中点击“仅充电”。在手机“设置”进行如下操作:“WLAN”-“已连接”-“修改网络”-“显示高级选项”-“代理设置”-“无”-“手动”,在显示页面中“代理服务器主机名”下方的框中输入“192.168.1.109”,在“代理服务器端口”下方的框中输入“8888”,点击“保存”。在电脑上进行如下设置:“菜单”-“Fiddler2”-“Tools”-“FiddlerOptions…”-“HTTPS”-“DecryptHTTPStraffic”-“Ignoreservercertificateerrors”-“Connections”-“Allowremotecomputerstoconnect”-“确定”-“OK”。然后重新打开Fiddler2。在手机中打开百度视频,在搜索栏中输入“错嫁”进行搜索,在显示页面中输入“错嫁”进行搜索,得到若干搜索结果,点击首个搜索结果后,进入播放页面,播放具体的视频集数,可以播放,同时使用fiddler软件对该播放数据来源进行追踪,并获取的相应的链接地址,将上述链接地址输入到chrome浏览器后,下载得到可以得到若干播放链接,再通过写字板将上述链接地址打开,再将播放的具体链接地址输入到chorme浏览器,点击回车键,即可播放上述剧集内容,播放框显示为暴风影音。此后再次回到百度视频应用首页,在搜索框内输入涉案电视剧名称及“site:tudou.com”,点击搜索后显示未找到相关视频。土豆公司表示,其在服务期内设置的蜘蛛规则,不允许其他手机客户端链接到其服务器,百度公司的视频来源并非来源于其服务器端,而是直接存储在百度公司的服务器上,故该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百度公司据此称其已将土豆网的链接删除,土豆公司则主张涉案电视剧存储于百度公司服务器中,百度公司就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所提供的并非链接行为,故不认可百度公司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针对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土豆公司提交了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闵证经字第207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经土豆公司申请,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对土豆公司从PC端抓取并解析安卓手机浏览“百度视频”中视频资源所产生的数据包的整个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9月13日,对公证处接待室内的双网卡计算机一台、无线路由器一台和三星手机一部等设备进行清洁网络部署后,由公证员对现场实施封存等保全措施。2013年9月,公证员解除现场封存并检查后,分别在电脑和手机上进行如下操作:在电脑上打开“Wireshark”软件;在三星手机上打开“百度视频”程序,在搜索栏中输入影视剧名称进行搜索,对搜索结果中的影视剧随机抽取若干内容进行播放,同时在电脑中进行如下操作:在Wireshark软件中选择与无线路由器相连的网卡,点击“Start”,在“Filter”后的输入框中键入“http”,软件开始抓取通过路由器的数据包,在出现“mobilevideo.baidu.com”域名的相关条目后,选中该条目,并点击下方“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前的加号进行展开,截屏后返回Wireshark软件,右键点击包含“http://mobilevideo.baidu.com/baiduvideo……”信息的条目,在“Copy”中点击“Value”,并将复制结果保存至word文档;结束抓取。土豆公司欲以此公证书证明,在手机上使用百度视频软件播放相应视频时,抓取到的数据显示相应文件来源于百度网。但该公证中未对本案所涉电视剧的播放进行抓取。百度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百度公司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向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安卓手机客户端“百度视频”播放优酷版权内容的侵权告知函的回函》、邮寄回执单及记录查询邮寄状况的公证书,以证明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第一次来函后,向原告回函请其提供具体需要处理的链接及完整权属证明文件;2、记录在手机上使用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搜索相关作品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其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第二次来函和起诉后,百度视频移动客户端上已经不存在优酷网、土豆网播放的涉案视频;3、记录在手机上下载安装百度视频客户端并查看声明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百度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措施和步骤,包括线上及线下投诉渠道,并详细告知了百度应用投诉规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诉与举报通道;4、记录进入百度网查看免责声明、知识产权声明、权利声明、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的信息或内容等,以及百度公司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及法律,制订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并及时处理投诉;5、记录查看土豆网、优酷网等网站资质情况的公证书,以证明涉案视频来源网站均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正版视频网站,百度公司对涉案播放行为不存在过错;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案外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与百度移动视频App服务模式相同案件的判决对移动视频App的性质做出了认定;7、国家版权局内容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国内大型视频网站内容不断趋于正版化,百度应用开放平台向国内大型视频网站开放,鼓励正版内容的传播。土豆公司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土豆公司提交的电视剧光盘、授权书、公证书,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错》剧光盘片尾显示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归属土豆公司,在百度公司未提交充足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土豆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土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与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均表明,用户通过百度公司所有的百度视频手机客户端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能够搜索并播放涉案电视剧,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土豆公司与百度公司对此存在争议。对此行为的认定,本院从以下几点进行评述:首先,土豆公司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由百度公司通过涉案软件直接提供。对此
本院认为:1、在涉案软件中搜索涉案电视剧,结果页面中明显区分了涉案视频的结果与其他搜索结果列表,涉案视频结果位于其他搜索结果上方,为页面显著位置,且包含了海报、导演、简介、剧集列表等完整信息;2、自点击该视频信息直至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中,均未离开涉案软件、未出现网页跳转,亦未显示播放网址。虽然播放框上显示有“www.tudou.com”字样,但其并非有效的视频播放地址。同时,百度公司认可播放框系其提供,且通过点击播放屏幕隐藏播放框导致播放框上方的“www.tudou.com”随之消失,亦可见该网址仅为播放框中嵌入的信息,不能代表播放页面的实际网址。其次,百度公司认为,涉案软件仅向用户提供链接服务。根据其提交的15926号公证书记载,涉案视频播放过程中,监测到他方网站的URL地址,在浏览器中打开该地址,即为相应的视频文件。但URL地址列表中,亦存在包含百度公司域名的地址,如“app.video.baidu.com”,土豆公司认为,此类地址及对应文件指向百度公司服务器,文件属性、大小与视频文件类似,此类地址亦可能对应相关视频文件,就此,百度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未做出合理解释。此外,百度公司提交的其他公证书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就涉案电视剧仅向用户提供链接服务。通过土豆公司提交的13053号公证书与百度公司提交的1592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过程,均不能反映出涉案软件仅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指向被链网站的途径。结合该软件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介绍、整理编辑剧集列表的情况,可说明其中介入了一定程度的干预。此外,涉案视频的播放过程亦无法得出受到他方控制的证据支持,仅通过涉案软件即可以完成播放,并且通过百度公司提供的播放框可以控制播放进度。故
本院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就涉案视频的播放仅提供链接服务。庭审中,土豆公司称其设置了技术措施,不允许其他人链接到土豆公司的服务器上视频资源,百度公司无法通过搜索获取涉案视频进行播放,百度公司辩称播放视频前后显示涉案视频来源于土豆公司服务器,但该行为与土豆公司的技术措施相违背,百度公司对此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已构成侵权。百度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土豆公司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百度公司赔偿损失,但未提交其实际损失、百度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知名度,以及百度公司的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土豆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张连勇
代理
审判员 杨敬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