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1号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陶然路交汇处前前岗头村。法定代表人孔德磊,总经理。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后盛庄村1110号。被告莫凡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若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为继续冻结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 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