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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275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毛某。委托代理人秦玉雲,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