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毛某。委托代理人秦玉雲,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