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819-1号原告郑模。被告贾小刚,成年。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模与被告贾小刚、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现在祁县交警队暂扣的被告贾小刚所有的晋K×××××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现在祁县交警队暂扣的被告贾小刚所有的晋K×××××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闫其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