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484号罪犯刘立,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长泰监狱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一 虹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