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重庆诚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永刚,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周。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以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03元,减半收取25601元,由原告重庆诚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 璐
代理
审判员 谷 博
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