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被执行人烟台市国贸商场。被执行人文登市葛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文登市葛家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济南瑞丰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国贸商场、文登市葛家镇董家庄村民委员会、文登市葛家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06年8月31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济南瑞丰印务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8月31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示催告。第三人济南瑞丰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的报纸公告等证据。经审查,其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第三人济南瑞丰印务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济南瑞丰印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济南瑞丰印务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滨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以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