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8号
原告:岑岳丰,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建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岳丰诉被告伍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岳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
岑岳丰与伍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8号
原告:岑岳丰,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建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岳丰诉被告伍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岳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