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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8号

岑岳丰与伍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岑岳丰,伍建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98号

原告:岑岳丰,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建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岳丰诉被告伍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岳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