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石文详,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江绪怀,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文详与被执行人江绪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