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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246号

孙成业与黄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成业,黄克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246号原告孙成业。委托代理人周超。系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业与被告黄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业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成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聚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