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246号原告孙成业。委托代理人周超。系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克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业与被告黄克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业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成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聚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