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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涪执字第1042号

绵阳市涪城区工商业联合会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蛋糕厂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工商业联合会,绵阳市高新区普明蛋糕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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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涪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工商业联合会。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普明蛋糕厂案由民间借款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工商业联合会申请执行(2004)涪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普明蛋糕厂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普明蛋糕厂、李云芳、曾昭模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