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李彩飞,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被申请人李彩艳,女、汉族,1982年8月2日生。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吴民裁字第00064号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李彩飞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彩飞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扣押。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明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