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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83号

王某某与郭某某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付海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