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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恢字第51号

刘福金与农安县龙王粮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恢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金,男,,住所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农安县龙王粮库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金与被执行人农安县龙王粮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6)吉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洪伟

审 判 员  郝国斌

代理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司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