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7号
原告:曹尔威。
被告:程孩新。
被告:程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尔威与被告程孩新、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尔威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凌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珩俐
曹尔威与程孩新、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7号
原告:曹尔威。
被告:程孩新。
被告:程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尔威与被告程孩新、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尔威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凌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珩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