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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7号

曹尔威与程孩新、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尔威,程孩新,程丽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87号

原告:曹尔威。

被告:程孩新。

被告:程丽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尔威与被告程孩新、程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尔威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凌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珩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