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70号原告北京水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706室。法定代表人刘力,总经理。被告北京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C61号。法定代表人江治涛,董事。被告北京飞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336。法定代表人赵泽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飞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水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三XX宇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飞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水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贾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