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冯新刚。被告董兴民。被告张爱梅。本院受理原告冯新刚诉被告董兴民、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