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林,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燕。被告衣振权。被告胡银华。
原告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衣振权、胡银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