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襄民初字第1649号

胡红祥与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红祥,周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649号

原告:胡红祥,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永记。

被告:周钦,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祥与被告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祥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红祥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红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红祥负担。

审判员  曹惠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