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张青,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健,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霞,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李宽华,户籍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冯梅,户籍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健、黄霞、李宽华、冯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3115000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