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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799号

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卡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卡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豪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799号原告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民,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卡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东,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清波,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市豪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伟。被告四川华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昕,职务董事长。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卡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豪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华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