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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07号

胡敬珍与吕成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敬珍,吕成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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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3)临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胡敬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吕成义,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胡敬珍与吕成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敬珍就判决确认的吕成义赔偿其各项损失8010.78元,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敬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吕成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吕成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吕成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敬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高卫东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