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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834号

关于李美玲申请执行庄会平、王雅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美玲,庄会平,王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委托代理人李贺森,男。被执行人庄会平,男。被执行人王雅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鸡冠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庄会平、王雅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情况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会平在鸡西市出租汽车管理站的出租车燃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太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