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某,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徐纪颖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