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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058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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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某,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徐纪颖

代理

审判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