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张仁。被告苏玉忱。被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与被告苏玉忱、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