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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95号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翠岚、戴金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翠岚,戴金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95号

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保民,利辛县旧城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芬,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李翠岚,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戴金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翠岚、戴金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