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95号
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保民,利辛县旧城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芬,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李翠岚,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告:戴金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翠岚、戴金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由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