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700号原告韩奎祥。被告李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奎祥因与被告李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奎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英 搜索“”
韩奎祥与李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700号原告韩奎祥。被告李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奎祥因与被告李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奎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