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54号
原告:朱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承担。
审判员 韦 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查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