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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54号

朱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654号

原告:朱某,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承担。

审判员 韦 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查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