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马翰卿。法定代理人马宇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翰卿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马翰卿的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193820.10元(含已付73674.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甘M540**号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马翰卿120000元(已付10000元),由被告李海华赔偿51674.10元(已付63674.10元),下余22146元由原告马翰卿自负;
二、案件受理费1043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743元,由原告马翰卿负担313元,由被告李海华负担143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给付赔偿款110000元。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28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