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行长。被执行人初治国。被执行人蔺泽贤。被执行人初书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初治国、蔺泽贤、初书国法律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