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29号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吴店村东。法定代表人于世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宁宁,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焕,女,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与被告孙丽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撤回对被告孙丽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吴店供暖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余淑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