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91号
原告:武松林,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毛海勇,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松林诉被告毛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松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武松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