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099-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涛。被执行人青州市华涛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铁家村。负责人李景华。被执行人李景华。被执行人青州市新希望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北路71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林。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与被执行人李景华、青州市华涛机械配件厂、青州市新希望彩印有限公司、周建林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后,其余部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谭民初字笫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立国
代理
审判员 江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