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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132号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姜某某,住四平市.被告李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