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姜某某,住四平市.被告李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