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明。被执行人邹良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明与被执行人邹良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桂明医疗费8549.30元、误工费987元(14天×70.50元/天)、护理费987元(14天×70.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14天×40元/天)、营养费140元(14天×10元/天),以上共计11223.30元,由被告邹良杰赔偿80%即8978.64元(已给付2500元),原告李桂明自负20%即2244.66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桂明负担40元,被告邹良杰负担16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邹良杰于2013年9月25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