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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榆民初字第514号

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与张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张少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民,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少权,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郝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