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9484号原告王雷,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层0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敬良,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与被告北京星尚之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5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白小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