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784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唐文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双方尚有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苏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隋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