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0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存柱,德州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志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3340元、共计41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