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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02号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0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存柱,德州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志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3340元、共计419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