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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7号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7号杨威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威,男,20岁。2010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威与吸毒人员黄某某经电话联系,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货场路某号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黄某某。两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黄某某处缴获1包“K粉”重8.03克,从被告人杨威处缴获人民币200元和2包共重5.5克的“K粉”。经鉴定,上述毒品“K粉”含氯胺酮成分。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威犯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杨威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前次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累犯,但因前次所犯罪行为贩卖毒品罪,现又犯该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代 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