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蒙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娜,被告人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亮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2****号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葛沟路与站前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相撞。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李亮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书证查(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协议书,证人胡玉洋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亮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拟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刘 影
审判员 李春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莞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