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胜、XX泽被执行人刘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胜、XX泽与被执行人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振胜、XX泽与被执行人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1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新云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王金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