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郴中刑执字第174号柏井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桂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柏井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柏井清缴纳罚金款一万元,现被执行人柏井清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桂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柏井清附加形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