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调确字第00193号
申请人:席俊凤,女,1984年5月8日生,汉族。
申请人:陈利功,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席俊凤、陈利功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邱成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11月17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利功一次性赔偿席俊凤医药费630元、电动自行车维修费50元、误工费490元、交通费10元,合计1180元;
二、席俊凤、陈利功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成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