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申字第98号申请再审人周正伟,男,汉族,农民,39岁。申请再审人阳爱菊,女,汉族,农民,35岁。被申请人黄红兵,男,34岁。被申请人姚敏,女,33岁。申请再审人周正伟、阳爱菊因与被申请人黄红兵、姚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常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周正伟、阳爱菊以与黄红兵、姚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正伟、阳爱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正伟、阳爱菊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候克山
审 判 员 李常春
代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