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姜执字第1403-1号

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王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村,企业注册号321200400013813。法定代表人WONGTECKTIN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进,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王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位于姜堰经济开发区华东五金城有限公司五金路商业街M7-301、302、401、402房屋内的现有装潢、宽带等设施均属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王进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10000元,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结清。然而,被执行人届期未自觉履行。2013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2014年1月20日前各偿还2000元,自2014年2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1000元,至2014年7月20日前结清。如有一期不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同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给付)。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姜顾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王进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捷运环保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网喜

审 判 员  尤方成

代理

审判员  穆 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林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