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752-2号原告姚嘉鑫。委托代理人李德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福俊,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卫海,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嘉鑫诉被告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晓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本案借款部分转入了应晓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良忠
审 判 员 董常丽
人民陪审员 李云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